北京理工大学共同富裕与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共同富裕与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,是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“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”的重要思想而成立的、我国“985”和“双一流”高校中首家共同富裕专业研究机构。
第二条 中心研究员是一种荣誉职称,并非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。为规范研究员的聘任和管理,保障研究员的合法权益,发挥研究员在推动共同富裕与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 经中心研究决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申请与聘任
第三条 中心研究员采取自愿申请,组织批准的程序进行。申请人需提交本人相关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报告,经中心审查批准后聘任,颁发研究员聘书,任期两年。
第四条 聘任条件
(一)积极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有加入中心并为共同富裕与人力资源开发研究工作做贡献的意愿。
(二)须具备下列一个或多个条件:
1.在国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工作,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。
2.从事民政、共同富裕、慈善公益、乡村振兴、人力资源等工作的厅级(含)以上领导干部。
3.在世界企业慈善公益500强、中国企业慈善公益500强等国内外爱心大企业任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。
4.在共同富裕、慈善公益、人力资源等领域拥有较高知名度和丰硕研究成果的杰出人才。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五条 研究员的权利
(一)以中心研究员名义对外进行学术交流。
(二)聘期内,免费出席中心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,优先获得演讲机会。
(三)中心为研究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在京协助处理相关事宜。
(四)加入自愿,退出自由。
第六条 研究员的义务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维护中心良好社会形象。
(二)积极参与、配合中心开展各类活动。
(三)支持中心建设,为中心发展建言献策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七条 严格审批程序,严格按照聘任条件聘任中心研究员;特殊情况需报经中心主任、执行主任同意后,方可聘任。
第八条 中心研究员任职期满,根据本人要求,经审查优秀者,可延续聘任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中心研究员资格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中心规章制度的。
(二)无特殊原因,受邀后多次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的。
(三)不再符合中心研究员条件的。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的。
第十条 研究员退出,应及时通知中心,并交回研究员聘书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具体执行,并负责解释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《研究员聘书》由中心统一印制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